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由本人申请,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,县、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,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:
〈一〉第一个孩子经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的;
〈二〉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,以及其他人员因公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;
〈三〉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;
〈四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;
〈五〉夫妻双方为瑶、苗、侗、仫佬、毛南、回、京、彝、水、仡佬等1000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;
〈六〉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的。
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以上〈一〉至〈六〉项规定之一的,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:
〈一〉只生育一个女孩的;
〈二〉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(多女户招婿,只安排其中一个);
〈三〉经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诊,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生育能力的;
〈四〉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,并持有边境居民证的。